本局為結合公、私部門辦理青年職涯培力與創新創業之業務,鼓勵民間團體或公、私立學校協助青年職涯規劃、培養職場知能及協助青年創業前、初期起步穩定,增加創業能見度。
|適用對象|
一、公私立學校:臺北市轄區內的高級中等學校及大專院校。
二、依法設立的機構或團體:依法設立登記之營利事業或依法立案之人民團體,但不包含政治團體,且申請補助時設立登記或立案達一年以上。
三、本市青年創業團隊:
1. 須依法設立登記於臺北市之營利事業,申請補助時登記未滿三年,且負責人需為年齡18至45歲的中華民國國民。
2. 由臺北市核准立案或會址設於臺北市之人民團體,申請補助時立案未滿三年,且負責人需為年齡18至45歲的中華民國國民。
|補助活動類型|
一、於臺北市辦理之職涯培力或創業主題課程、講座、論壇、策展、市集或競賽等團體活動。
二、本市青年創業團隊參與國內策展、產業媒合、市集等實質展示產品、技術、服務或創意之活動,惟活動需有至少25個攤位的規模。
|補助原則|
一、活動內容需具促進職涯培力及創業實質效益,且目標明確,如對目前青年及高中職、大專校院學生投入就業、創業市場有立即性協助者,優先補助。
二、並視青年參與人數、活動性質(主辦或合辦、是否收費等)、活動內容、活動地區及活動時間等因素,核給補助額度。
三、同一單位每年度最多補助兩案。
|補助額度|
一、於臺北市辦理之職涯培力或創業主題課程、講座、論壇、策展、市集或競賽等團體活動:每案最高補助2萬5千元;如申請補助活動具公益性質之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團體,則最高補助30萬元。
二、本市青年創業團隊參與國內策展、產業媒合、市集等活動:每案最高補助2萬5千元;如申請補助活動具公益性質之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團體,則最高補助10萬元。
三、補助經費編列基準表由本局另公告之。
|申請期間與應附文件|
一、第3點第1款:每年分三期受理申請以下時段內辦理之活動
1. 每年1月1日至1月15日,受理補助當年度2月至5月內辦理之活動。
2. 每年5月1日至5月15日,受理補助當年度6月至9月內辦理之活動
3. 每年9月1日至9月15日,受理補助當年度10月至次年1月內辦理之活動
二、第3點第2款:須於活動前20日提出申請,當年度11/30(含)(遇假日順延至次一工作日)後不再受理。
三、申請人應檢附申請書、活動計畫書、團體或機構或法人核准立案證書影本(公、私立學校則免付)、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補助案件自主檢核表及其他經本局指定之文件各一份,於前項期間內向本局提出申請。
四、申請採掛號郵寄方式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憑,請於信封袋上註明「申請職涯及創業補助」,郵寄至本局(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17號7樓職涯支援科);採掛號郵寄以外方式提出者,以送達本局為準。
|核撥補助與應附文件|
一、受補助者應於活動結束後20日內辦理核銷。
二、須檢附核准函影本、請領申請書暨成果報告書(紙本及電子檔各一份)、領據、計畫經費支出明細表、發票或收據等支用單據及憑證、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經費核銷切結書及其他經本局指定之文件等。
三、如因故無法於期限內提送,應於期限內敘明理由報本局核准,逾期得不予核銷。
四、但當年度11/10(含)後辦理之活動,應於11/30(含)前辦理核銷。至於當年度12月之活動,應於次年度1/1-1/31(含)前辦理核銷。
五、申請採掛號郵寄方式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憑,請於信封袋上註明「核撥職涯及創業補助」,郵寄至本局(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17號7樓職涯支援科);採掛號郵寄以外方式提出者,以送達本局為準。
|注意事項|
一、申請補助活動如有收費情形應於補助活動計畫書敘明,預估收費總金額將列為核發補助參據;如未於計畫書敘明者,經查證屬實,本局得刪減全部補助款。
二、受補助者應依核定補助活動計畫書內容確實執行,如變更活動辦理內容、時間或地點等,須於活動原訂辦理前七日先函報本局核定。
三、受補助者應依活動性質及本府相關規定自行投保傷害保險、相關產險或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如有相關疑問,可洽臺北市政府青年局職涯支援科02-2351-4078#1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