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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青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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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8 檢視2026-01-18 更新2026-01-08 發布

修正「臺北市政府青年局青年創業共享空間租賃補助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1511日生效。

一、臺北市政府青年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創業初期之營利事業或人民團體,以減輕其營運壓力,提供租賃空間補助藉以促進臺北市青年創業及社會創新,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如下:

(一)營利事業之定義:

1.須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登記於本市。

2.申請補助時須登記未滿三年;且其代表人或負責人須為年滿十八歲至未滿四十六歲之中華民國國民。

3.同一代表人或同一負責人之不同營利事業,當年度僅能申請一件。

4.非同一代表人或非同一負責人但以相同產品或服務所設立之分公司或子公司,當年度僅能以任一公司之名義申請一件。

(二)人民團體之定義:

1.由本市核准立案之人民團體或由中央核准立案且會址設於本市之人民團體,但不包含政治團體。

2.申請補助時須登記未滿三年;且其代表人或負責人須為年滿十八歲至未滿四十六歲之中華民國國民。

三、本要點補助標的、補助期間及補助額度:

(一)補助標的: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於創業臺北網站( https://www.startup.taipei/)揭露之空間或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於新創圓夢網(https://startup.sme.gov.tw/)揭露設於本市之空間為限。

(二)補助期間:以申請年度之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為補助期間。

(三)補助額度:補助空間租賃費用,每月最高補助一萬元,最長補助六個月,如租賃期間未滿一個月者,不予計入;最高當年度補助總額以二萬五千元為原則。但申請人主要服務為提供教育、文化、社會福利等具公益性質之服務者,不在此限。

四、申請期間:應於申請補助起始月之前一個月一日至十五日內提出申請,以申請文件送達本局之日為申請日,已逾申請期間者,本局應不予受理。

五、申請人應依前點所定申請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正本。

(二)代表人或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核准立案或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租賃契約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五)切結書。

(六)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補助案件自主檢核表及相關附件。

(七)其他經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影本,本局認有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繳驗其正本。

六、本要點審查程序:

(一)申請本要點補助者,由本局受理後依收件順序逕行審查,並將審查結果以書面結果通知申請人。

(二)申請文件經本局認其情形得補正者,本局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本局得依現有資料逕行審查,並得駁回其申請。

七、受補助者應於核准補助期間結束後二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送達本局辦理核銷。但當年度之租賃費用,應於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遇假日順延至次一工作日)前辦理核銷。

(一)領據正本。

(二)租賃繳費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三)撥入帳戶之存摺影本。

(四)受補助者接受補助對於單位發展之效益說明。

(五)其他經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文件經本局認其情形應補正者,本局應以書面通知受補助者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本局得依現有資料逕行審查,並得駁回其申請。

八、受補助者應配合事項:

(一)本局得隨時派員抽查訪視核准租賃補助之執行情形,受補助者應配合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及說明。受補助者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本局查核、成效追蹤。

(二)受補助者應配合出席或合辦本局相關活動。

(三)受補助者於補助期間,應依本局需求,於其代表人或負責人之社群媒體配合宣導與本局之合作內容。

九、補助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以書面命其返還各該補助款之全部或一部,自作成撤銷或廢止處分之次年度起二年期間內,不受理其申請:

(一)於補助期間租賃關係消滅。

(二)檢具之申請文件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或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式申請補助。

(三)虛報或浮報支出經費。

(四)規避、拒絕或妨礙本局查核、成效追蹤。

(五)已領有其他政府單位相同性質之獎補助或津貼者。

(六)其他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當年度編列之經費預算用罄後,不再受理,並由本局公告之。

十一、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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