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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青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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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6 檢視2025-12-26 更新2025-12-26 發布

修正「臺北市政府青年局青年實習津貼計畫」,並自中華民國115年1月1日實施。

一、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強青年職場準備力、減少學用落差,藉由提供青年實習津貼,鼓勵青年透過實習,確立職涯發展方向、提升對自我的肯定與自信,以奠定堅實的職涯基礎,並為減輕青年於實習期間之通勤負擔,提供交通津貼,以協助青年減少交通成本支出,進而提升青年整體實習成效,特定本計畫。

二、 本計畫之執行機關為本府青年局(以下簡稱本局)。

三、 本計畫適用對象於實習首日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 十五歲以上至三十五歲設籍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六個月以上之青年。

(二) 具經教育部承認之高中職、大專院校或研究所之學籍。

(三) 在學資格以學校學籍資料為認定基準,非以畢業證書所載年月為準。

四、 本計畫補助期間及補助項目:

(一)補助期間:每年度之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補助項目:

1.實習津貼

(1)實習期間連續達六十日者,發給實習補助新臺幣一萬元整。

(2)實習期間連續達九十日者,發給實習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整。

(3)屬本市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實習期間連續達六十日,發給實習補助新臺幣二萬元整。

(4)屬本市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實習期間連續達九十日,發給 實習補助新臺幣三萬元整。

2.交通津貼

(1)實習期間連續達六十日者,發給交通補助新臺幣二千四百元整。

(2)實習期間連續達九十日者,發給交通補助新臺幣三千六百元整。

3.健康檢查補助青年於實習到職日前三十日起至實習期間內參加健康檢查者,得申請健康檢查補助,補助金額以實際支出核實支付,最高新臺幣一千元整。

4.每人每年度領取實習津貼(含交通津貼)及健康檢查補助以各一次為限。

五、 申請期間:

(一)青年應於達本計畫補助之實習日數或實習末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附本計畫第六點應備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二)本計畫受理申請期間至每年度十一月三十日止;申請日以申請文件送達本局之日為準。已逾申請期間者,本局應予駁回。

(三)達本計畫補助之實習日數或實習末日為每年度十一月或十二月者,其補助申請得於次年度一月三十一日前提出,且該次申請不影響次年度之申請資格及補助額度。

六、 青年申請本計畫之津貼補助,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或最近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三)當年度在學證明或就學事實之證明文件。

(四)實習證明或足茲證明實習事實之相關文件。

(五)領據正本及本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六)實習心得一篇(字數至少二百五十字,不含標點符號)。

(七)補助案件自主檢核表。

(八)屬本市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應另檢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九)請領健康檢查補助者,應另檢附健康檢查收據正本(補助標的以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療機構所出具之健康檢查收據繳付金額為限,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元整,核實支                應)。合格醫療機構名單依衛生福利部醫事機構查詢系統為準。

(十)其他經本局規定應檢附之相關文件。 

前項申請文件如有欠缺,本局應通知申請者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本局得依現有文件逕為審核。

七、 本局得查核申請者之實習情形,必要時並得以錄音、錄影及拍照等方式作成紀錄,申請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八、 申請本津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應撤銷或廢止原核准津貼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以書面命其返還各該津貼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情節輕重,自作成撤銷或廢止處分之次年度起五年               內,不得受理其申請:

(一)檢附文件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申請者。

(二)以同一事由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相同性質之津貼、補助或獎助。

(三)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本局查核。

(四)違反本計畫或相關法令規定。

九、 本津貼依申請先後順序審核、撥款,當年度編列之經費用罄後,得不再受理當年度津貼案件之申請,並由本局公告之。

十、 本計畫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十一、 本計畫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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