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一、補助期程:
(一)申請補助期限:114年(以下同)12月20日前完成辦理之活動,申請補助期限至10月31日或經費用罄日止,並應於補助活動開始日前20日提出。
(二)申請核撥補助款期限:補助活動結束次日起20日內提出申請,至遲應於12月25日前提出申請。
二、經費編列基準表:
(一)場地費:係指使用活動場地(含水電、冷氣等使用費)或攤位之費用,檢據核實支付。
(二)場地布置費:係指辦理活動所需之紅布條、背板等必要布置或製作費用,檢據核實支付。
(三)設備使用或租借費:係指活動所需器材設備、舞台設備、燈光音響等使用或租借費用,惟不含器材設備等財物之購置費用,檢據核實支付。
(四)書籍資料及文宣品印刷費:係指活動手冊、課程講義、文宣品等設計印刷之費用,檢據覈實支付。
(五)鐘點費:係指講師或講座鐘點費,編列基準請參照最新版之「講座鐘點費支給表」規定辦理。
(六)出席費:係指邀請個人以學者專家身分參與會議之出席費,編列基準請參照最新版「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七)裁判費:係指各類競賽之裁判費,編列基準請參照最新版之「軍公教員工擔任各機關(構)學校辦理各項運動競賽裁判費支給表」規定辦理。
(八)租車費:參照「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九)交通費:包含必須搭乘之飛機、高鐵、船舶、火車費用,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核實支付,搭乘飛機者並須檢附登機證存根。編列基準及報支方式請參照最新已施行版之「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十)住宿費:係指合法旅館業之住宿費,編列基準及報支方式請參照最新已施行版之「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報名費:係指參與活動繳交之報名費,檢據核實支付。
(十二)保險費:係指參與或辦理活動所必須之公共意外責任險或旅遊平安險等保險,檢據核實支付。
三、補助金額:每場次最高補助2萬元。但補助活動具公益性質、三校以上之跨校性或全國性活動,最高補助10萬元。
四、申請方式:
(一)申請文件以掛號郵寄至100025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17號(臺北市政府青年局綜合規劃科收)。
(二)親送至本局辦理。
五、經核准之補助項目與經費不得勻用與調整。如有其它未盡事宜,依「中央對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及「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辦理。
六、送達規定:申請本要點補助及補助款核撥,以掛號郵寄方式向本局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採掛號郵寄以外方式提出者,以送達本局為準。
七、本要點及申請核撥補助款等相關申請書表,請至本局網站(網址:https://youth.gov.taipei/)「各項服務」-「補助貸款」-「臺北市政府青年局協助青年多元發展補助要點」查詢利用。如有相關疑問請洽本局聯絡電話:02-2351-4078分機1121、1123及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