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ipei City Government Directions Governing Department for Youth Scholarships for Foreign Learners of Chinese
一、臺北市政府青年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城市外交及促進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國際化,鼓勵外國人來本市學習中文,本平等互惠原則,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外國人申請本市促進國際交流補助金(以下簡稱本補助金)者,除依教育部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三、本要點所稱外國人係指未具僑生身分,且不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外國人。
四、本補助金之申請由本局受理,申請相關規定及合作之大學附設中文教學機構(以下簡稱中文教學機構),另由本局年度申請計畫公告之。
五、每年補助名額以十名為原則,同一國籍受補助人數宜酌予限額,使受補助人之國籍益加普及。
六、本補助金為每人每月新臺幣二萬五千元整,補助金之核給以十二個月為原則,每人受補助以一次為限。
七、申請本補助金者,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本市姊妹市之市民,有意願來本市學中文,且未獲我國其他獎助學金者。
(二)本市姊妹市之市民,已於該年度公告合作之中文教學機構就讀,且未獲我國其他獎助學金者。
八、申請本補助金者,應檢附該姊妹市市長之推薦函及申請表;該市若推薦二人以上,應排列優先順序。
九、本補助金之審查作業程序如下:
(一)本局為審核本補助金之申請,應成立審核小組,審核小組置委員三至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指派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局就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聘兼之,其中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二)審查小組由召集人召集之,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三)審查結果由本局以書面通知受補助人。
十、本補助金之撥付及核銷程序:
(一)本補助金由受補助人就讀之中文教學機構掣據送本局請款,並由中文教學機構撥付予各該受補助人。
(二)中文教學機構辦理完畢後,應檢具受補助人之印領清冊及繳回餘款,函送本局辦理核銷。
十一、受補助人應配合履行下列事項:
(一)受補助期間應辦理學生平安保險。
(二)受補助期間應配合本局相關交流活動,具正當理由無法參加者除外。
(三)受補助人應每週選課至少十小時以上,以就讀團體班為原則,如就讀教師與學生一對一個別班,其較團體班所增繳之學雜費,應由受補助學生自理,並保證受補助期間須在學。
(四)申請本補助金者於本補助金經核定後,不得申請延期或保留。
十二、受補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補助款之全部或一部,並以書面命其返還全部或一部補助款,其所就讀之中文教學機構應函送受補助人資料予本局。
(一)受補助人於補助期間每個月缺課(含請假)逾十小時,或成績低於八十分者。
(二)受補助人違反本要點及其他相關法規情節重大者。 有前項應追回補助款情形者,由本局限期令受補助人返還,並含受補助後所生孳息或其他衍生收入。
十三、本補助金經費由本局預算支應或由相關民間團體、基金會、企業捐助。
十四、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