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臺北市青年創業融資貸款實施要點」第三點規定申請人所營事業設立未滿5年才具申請資格,故申請人所營事業設立滿5年者,不論中間有無停業均不具申請資格。
(二)5年內企業之申請期限是自事業原始設立登記或立案日期起計算,並非自變更登記日期起計算。
(三)符合。依「臺北市青年創業融資貸款實施要點」第三點規定,年齡為已成年至未滿四十六歲且設籍本市一年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時前三年內曾參與政府創業輔導相關之課程達二十小時以上。另經營事業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申請時符合商業登記法第五條規定得免辦理登記之小規模商業,在本市辦有稅籍登記未滿五年。
2.申請時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或有限合夥法規定之公司、商業及有限合夥,依法完成登記未滿五年且登記地址須位於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