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經濟部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中小企業係指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之事業。
(二)小規模商業是指於本市內依商業登記法第5點規定得免辦理登記者,其所包含的項目如下:
1.攤販。
2.家庭農、林、漁、牧業者。
3.家庭手工者。
4.民宿經營者。
5.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
(三)依「臺北市青年創業融資貸款實施要點」第二十一點所公告之「臺北市青年創業融資貸款之不予核貸條件」規定,經營金融及保險業、特殊娛樂業之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不可申請青創貸款。另,部分行業因故無法辦理公司、商業登記或稅籍登記者,如經營會計師事務所、安親班或托兒所、建築師事務所等則無法申請青創貸款。
(四)故依法經營登記之獨資、合夥、公司、有限合夥之企業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除經營上開行業者外,皆可提出申請青創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