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人於寬限期屆滿前休學、退學或停止原訓練學校或機構技術學習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主動通知承貸銀行。寬限期自休學、退學或停止原訓練學校或機構技術學習生效之日起滿六個月時屆滿。但最長不得超過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之寬限期。
(二)申請人中途轉學,所轉入之學校不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者,依前款規定辦理。
(三)申請人於寬限期屆滿前復學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承貸銀行申請,經同意後,得繼續享有本貸款之寬限期,但最長不得超過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之寬限期。
(四)申請人於貸款通過後,有戶籍遷出本市、轉學,或其本人、保證人有通訊資料變更等情事,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主動通知承貸銀行。另以專技證照申請貸款,於貸款通過後,有轉系或轉至其他學校或機構者,亦同。